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煤安监调查〔2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透水事故,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要点,现对2013年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日程,针对辖区内水害状况,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应按规定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认真开展水害隐患普查和治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都应当对所属矿井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2012年全国11504个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情况见附件),建立健全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充水条件,将矿井地面积水、河流、采空区积水范围等标注在图件上。小煤矿集中的市(州)、县要借鉴学习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普查煤矿采空区的经验,集中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及周边老窑区分布及水文地质情况,做到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担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必须提出符合实际的水文地质报告,并对作出的结论负责。
三、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各煤矿企业都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和防治水措施;并坚持每项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项设计、由探放水专职队伍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严禁用煤电钻等非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井下要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用钻探方法配合其他技术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并进行彻底治理。
四、及时治理井田内废弃井筒及采空区积水等隐患
要查明井田内废弃井筒和采空区的位置并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探查清楚废弃井筒和采空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治理。井下采掘工程接近废弃井筒和采空区时,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不具备留设防隔水煤柱时,要预先进行探放水,排除水害隐患。
五、强化雨季“三防”工作
煤矿企业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雨季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范洪水淹井措施。雨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对于受地表洪水影响严重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一律不得安排井下作业,暴雨后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立即安排下井作业,防范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六、重视透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企业要在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正确合理地预计矿井涌水量,建立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少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各地要加强排水救援基地的建设,针对辖区煤矿水害事故的特点,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大应急救援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装备必要的抢险排水设备,确保一旦发生透水事故,能够及时运到现场并发挥作用。
七、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防治水“十个一律”,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并将复杂、极复杂矿井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防治水措施不落实、不执行探放水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严禁组织生产。负责培训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对探放水工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透水征兆的相关知识,一旦发现有透水征兆,立即撤人。对发生的水害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雨季前组织开展一次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在雨季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效防范重特大透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