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安全评价类型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行业类别 | 化工 | ||||
项目概况 | |||||||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属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101.5万元,主要从事工业气体的生产和经营,原地址位于瑞昌市黄金北路,设有溶解乙炔生产装置及氧气、氩气充装装置,并从事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氧气经营。由于瑞昌城市的发展,该公司进行了搬迁重建,地址位于瑞昌市桂林化工园区,用地面积为22.71 亩,于2016年4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范围为:溶解乙炔(3万瓶/年);同时设有氮气、氧气、氩气储存、充装装置;企业涉及的液体二氧化碳、液氮储存、充装设施因市场原因暂时停止使用。 该企业乙炔生产装置采用电石、水为原料,经水解生成乙炔;生产(含充装)过程中涉及的电石、乙炔、硫酸、氢氧化钠、丙酮等属于危险化学品,产品乙炔属危险化学品。另外企业涉及储存、经营的品种有液氧、液氩、瓶装氧气、瓶装氩气;涉及零售经营的品种有丙烷、二氧化碳、氮气、医用氧气、混合气体(含氩气、二氧化碳);涉及贸易调拨的品种有氢气(不储存)。 该企业生产过程涉及的电石、乙炔、硫酸、丙酮、氢氧化钠以及经营过程涉及的氧(压缩氧)、氩(压缩氩气)、氮(压缩氮气)、二氧化碳、丙烷、氢气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乙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依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规定条款);目前企业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项目组组长 | 王步宏 | 技术负责人 | 陈勇健 | ||||
报告审核人 | 王斌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荣荣 | ||||
项目组成员 | 朱小华、万贤飞、赵海林、尹光丽 | ||||||
报告编制人 | 王步宏、赵海林 | 报告完成时间 | 2021.12.20 | ||||
现场勘验人员 | 王步宏、赵海林 现场勘验图像附后 | ||||||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 | 万贤飞、朱小华 | 技术专家 | |||||
评价报告结论 | |||||||
(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物料的危险有害性辨识结果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电石、乙炔、硫酸、丙酮、氢氧化钠、磷化氢、硫化氢以及经营过程涉及的氧(压缩氧)、氩(压缩氩气)、氮(压缩气体)、二氧化碳(压缩气体)、丙烷、氢气(不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企业涉及的硫酸、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乙炔、氢气(不储存)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乙炔生产过程产物磷化氢、硫化氢属于高毒化学品,企业不涉及监控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2、重大危险源辨识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的危险物质均未到达临界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该企业不涉及危险工艺。 3﹑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冻伤﹑车辆伤害等,项目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噪声与振动、高温与热辐射﹑粉尘等。引起事故的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不良。 (2)评价结果 1、厂区与周边保护对象间距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厂址、总平面布置、周边环境现状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本项目甲类装置周边50m范围内无相关保护的重要公共建筑,故本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2、企业涉及的生产工艺成熟;其选择工艺、设备、装备不是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的,工艺技术安全、稳定可控(不涉及危险工艺);企业人工手动投料,采取了相应的密闭化、机械化工艺;工艺、设备装备配套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配套安全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测规程》等标准要求。 企业消防设施已经消防验收,防雷电装置已经检测合格,强制检验检测设备经检测合格,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4、企业作业场所组织、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其他常规防护设施配套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应在设备防腐、作业场所警示标志、风险告知方面予以加强。 5、企业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要求。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面符合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等基本满足有关法规要求,整体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有效。 企业建立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了应急救援装备,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对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分析,对事故处置、救护、事故原因调查进行了人员分工,其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7、企业配套有较为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管理措施,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分析,各单元作业危险程度为可能危险,为可以接受的风险。 8、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企业生产装置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条件。 9、企业联锁和报警装置系统在有效运行状态。 10、企业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与竣工图纸相一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10多年乙炔气生产经验,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应用化工技术专科学历,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应用化学专科起点本科学历,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11、企业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中重点防范的危害因素有:火灾、其它爆炸、容器爆炸、中毒与窒息、灼烫、冻伤。 应重点关注的安全对策措施包括:做好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工作,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建议,进一步提高项目本质安全度,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评价结论: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乙炔生产、充装装置配套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以及安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风险可控,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涉及的氧、氩储存、充装设施以及零售经营瓶装医用氧气、氮气、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的现状以及贸易调拨氢气的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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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