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新建4台×2000m3原料储罐项目 | |||||
安全评价类型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行业类别 | 危化 | |||
项目概况 | ||||||
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9年7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4350万,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琴湖大道008号城东工业基地一号园,主要从事工业醋酸仲丁酯、甲基叔丁基醚及副产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与经营。 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拥有5万t/a醋酸仲丁酯装置、5万t/a甲基叔丁基醚装置及年产3万吨新能源配套电极辅助材料生产装置。 为开拓市场,促进企业生产,企业拟投资1800万元新建4台2000m3原料储罐项目(2台2000m3甲醇储罐、2台2000m3醋酸储罐);项目建成后,可实现缓存4000m³甲醇、4000m³醋酸的能力。 | ||||||
项目组组长 | 王步宏 | 技术负责人 | 陈勇健 | |||
报告审核人 | 王斌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荣 荣 | |||
项目组成员 | 王步宏、万贤飞、陆建军、赵海林、尹光丽 | |||||
现场勘查时间 | 2021.11.17 | 报告完成时间 | 2022年12月7日 | |||
报告编制人 | 王步宏、万贤飞 | |||||
现场勘验人员 | 王步宏、万贤飞 现场勘验图像附后 | |||||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 | 万贤飞、王步达通 | 技术专家 | ||||
评价报告结论 | ||||||
一、项目总体评价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辨识,本项目甲醇、醋酸属于危险化学品。 2、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令,本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3、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令和《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国办函〔2017〕120 号),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使用的硫酸属易制毒化学品。 4、依据《高毒物品目录》,本项目涉及的物料未列入目录的高毒物品。 5、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6、依据《易制爆化学品名录》(2017 年版),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使用的双氧水属易制爆化学品。 7、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本项目甲醇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8、依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辨识,本项目甲醇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9、本项目甲醇、醋酸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三级重大危险源。 10、定量分析结论为通过采取相应的安全补偿措施,甲醇罐区火灾爆炸危险等级达到 “较轻”,能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1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等,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噪声与振动、高温与热辐射﹑粉尘等;引起事故的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不良。 12、本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交通运输等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 厂址地区地震活动相对较弱,灾害性天气出现频率稍高,自然灾害对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影响,通过采取防洪、防风、防雨、防震、防雷措施,自然条件适宜建设。 13、本项目主要装置、设备、设施与项目生产过程匹配,项目公用工程、储运设施可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4、本项目潜在的危险因素在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小,风险程度可以接受;项目涉及的有害因素为噪声和高温危害,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能达到安全作业,其危害程度能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15、本项目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工程所需设立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评价结论 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新建4台×2000m3原料储罐项目的选址、周边环境、总体布局、自然环境能满足建设安全条件;项目选择的工艺过程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能达到国家法规、标准规定要求;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控,在落实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安全对策措施后,其危险有害程度能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项目建设能够实现安全运行的目标。 |
附:现场勘验图像